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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务帮工不慎摔倒致残 责任如何划分?_环球头条

发布时间:2023-05-15 10:30:35 来源:云南法治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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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义务帮工不慎摔倒致残 责任如何划分?

义务帮工是典型的无偿民事行为,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受伤,应由谁承担责任呢?近日,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。

原告孙某系某酒业有限公司雇佣的促销员,负责到各大超市为该公司促销饮品。2020年11月以来,孙某一直在某超市为该酒业有限公司促销核桃乳。期间,该超市要求孙某顺带为其整理生鲜货品,并使用升降货梯为其搬运货物。作为奖励,该超市每月付给孙某100元。2021年3月17日,孙某在超市2楼从升降货梯中搬运货物过程中,因升降货梯突然下降,导致孙某从升降货梯中跌出,右手受伤,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,产生医疗费、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1万余元。

孙某认为,其身体所受伤害应该由某酒业有限公司和某超市承担。2022年8月,孙某将某酒业有限公司和某超市告上法庭,要求二者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
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孙某与被告某酒业有限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,与被告某超市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(某超市每月发给原告孙某的100元不属于工资,仅是一种管理促销员的方式或方法),原告孙某系在为被告某超市义务帮工过程中受伤,该超市存在安全保障不到位的过错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原告孙某在使用升降货梯过程中操作使用不当,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,也有一定的过错,应自行承担一定比例责任;原告孙某虽与被告某酒业有限公司形成雇佣关系,但其并非在为该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,故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;本案并非因故意侵权造成孙某身体损害,故孙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得到支持。据此,法院判决某超市承担主要责任,赔偿孙某损失7万余元,其余损失由孙某自行承担。

释法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五条规定,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,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;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,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,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。

法官提醒,义务帮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,将根据帮工人、被帮工人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。帮工人在帮工时应按照自身的能力范围合理帮工,量力而行,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做好安全防护措施,尽到谨慎注意义务,被帮工人对帮工人也要进行合理的关注、提示,避免此类伤害事故发生。

本报记者 甘仕恩 通讯员 高云东(记者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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